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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行動計劃

2024-11-11 15: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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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以土壤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計劃。


土 壤 污 染 源 頭 防 控 行 動 計 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全面準確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方針,防新增、去存量、控風險,從源頭上減少土壤污染和受污染土壤的環境影響,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風險,促進土壤健康和永續利用,努力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

——保護優先,源頭預防。嚴格保護未污染土壤,推動污染防治關口前移,強化空間布局、產業轉型、清潔生產,健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體系。

——問題導向,突出重點。聚焦重點區域和行業,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開展一批專項行動,解決一批長期積累的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問題。

——分類施策,系統治理。加強農用地分類管理和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加快構建各要素協同防治、多部門聯動監管的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機制。到 2027 年,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取得明顯成效,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合格率達到 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 94%以上,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 2030 年,各項指標進一步提升。

二、完善土壤污染源頭預防政策體系

(一)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加強農用地分類管理,銜接國土空間規劃,根據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動態調整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的數量和邊界,細化并落實分類管理措施。城鎮開發邊界外不得規劃建設各類開發區,區內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嚴格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完善地下水環境風險管控劃定技術要求,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精準編制差異化準入清單,提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管

控要求。形成地下水環境風險管控分區成果,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并加強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動態銜接。

(二)加快產業綠色化轉型。嚴格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減少獨立焦化企業,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繼續實施“以鋼定焦”。全面關停土法煉焦(含改良焦爐)、單爐產能 7.5 萬噸/年以下(單爐產能≥5 萬噸/年且使用低階煤高溫熱解工藝的鎂冶煉配氣裝置除外)或無煤氣、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處理達不到焦化行業規范條件的半焦(蘭炭)生產裝置。鋼鐵聯合企業、獨立焦化企業等涉及煉焦的建設項目,應當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煤、推焦除塵、揮發

性有機物(VOCs)治理裝置。限制上馬采用PS轉爐吹煉工藝的銅冶煉項目,加快推進銅冶煉PS轉爐的環保升級改造。2025 年底前,淘汰豎罐煉鋅工藝和設備。2026 年底前,鼓勵石油開采行業企業完成單層鋼質地下儲油罐排查,滲漏風險較高的,結合生產周期完成更新替代或防滲改造。

(三)推動重點行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對重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涉重金屬行業企業依法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強化氣態及粉塵等無組織排放、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審核及監管要求。工程設計應按照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為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工程條件。在健康、環境等技術規范和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生態工業園區評價體系中,增加或完善源頭防控要求。推動電鍍企業入園,因地制宜規范電鍍(集中)園區建設。

(四)加強未污染土壤保護。強化優先保護類耕地管理,加強土壤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保護。鼓勵黑龍江等省份探索開展黑土地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加強鹽堿地生態環境保護。新建涉重金屬排放企業,要在相關建設項目中加強重金屬排放對周邊耕地土壤的累積性風險分析,存在風險的,要采取防控措施。

三、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

(五)強化重點單位環境管理。嚴格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確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納盡納。加強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環境管理,督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標準規范落實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等要求。完善重點場所和設施設備清單,全面查清隱患并落實整改,優化提升自行監測工作質量,積極推進防腐防滲改造、存儲轉運密閉化、管道輸送可視化等綠色化改造。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業在實施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已有污染。持續推進重點行業防滲漏、隱患排查、周邊監測等技術規范制修訂。排放涉鎘等重金屬的大氣、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對周邊農用地土壤重金屬累積性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六)嚴防污水廢液滲漏。全面推進工業園區污水管網排查整治。鼓勵有條件的化工園區開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試點示范,實施化工企業污水“一企一管、明管輸送、實時監測”。深入推進化工園區突發水污染事件環境應急三級防控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涉重金屬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組織對蒸發塘建設、運行、維護等情況開展排查整治。

(七)減少涉重金屬廢氣排放。持續高質量推進鋼鐵、水泥、焦化行業和燃煤鍋爐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推動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開展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制修訂。內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新疆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繼續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推動上述省(區)以外的省級人民政府劃定執行顆粒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區域,重點聚焦有色金屬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嚴格管控任務較重區域。在受污染耕地集中地區,耕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呈上升趨勢的地區,經排查主要由大氣污染源造成的,采取相應的污染源頭管控措施。推動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行業顆粒物深度治理,實施顆粒物治理升級改造工程,加強除塵工藝廢氣、生產車間低空逸散煙氣收集處理。

(八)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加強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開展歷史遺留固體廢物堆存場摸底排查和分級分類整改,全面完善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措施。嚴密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深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推進全過程信息化環境管理,嚴格管控最終填埋處置。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轉移、處置固體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加快推進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示范基地、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基地建設,推動提升磷石膏、赤泥等復雜難用大宗固廢凈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水平。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廢有色金屬等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管,強化防滲等措施落實。加強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場運行監管,嚴格落實雨污分流、地表水與地下水導排、滲瀝液收集與處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對庫容已滿的規范有序開展封場治理。加強建筑垃圾處置監管。

四、解決長期積累的嚴重污染問題

(九)強化受污染農用地溯源整治。全面啟動受污染農用地溯源,推動各縣(市、區)應查盡查,分階段應治盡治。2027 年底前,受污染耕地集中的重點縣(市、區)基本完成溯源。優化土壤污染修復技術路線,對于耕地周邊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山,協同開展礦山生態修復與污染治理。

(十)推動重點區域污染地塊治理。加強產業轉移、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騰退等地塊監管,有序推動暫不開發利用地塊土壤污染管控。開展沿江 1 公里化工騰退地塊土壤污染專項治理行動,全面查清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鄱陽湖、洞庭湖、太湖等 1 公里范圍內化工企業騰退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嚴防污染入江。

(十一)加強重點行業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選擇鋼鐵企業等大型騰退地塊,探索分片分期風險管控和修復。2027 年底前,建立農藥原藥制造、焦化企業騰退地塊清單,逐步查清土壤污染狀況,采取措施管控土壤污染。農藥原藥制造等企業騰退重度污染地塊原則上優先拓展生態空間,確需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工程,應采取措施嚴防異味擴散。

(十二)實施高風險地塊重點管控。加強優先監管地塊管理,針對周邊存在飲用水源、居民區等敏感受體的高風險地塊,建立重點管控清單;結合實際情況,清理地塊內殘留污染物,阻斷污染擴散途徑,消除對敏感受體的影響,2027 年底前清單內地塊完成重點管控。對地下水污染高風險化工園區實施風險管控工程,2027 年底前,地下水污染風險得到有效管控。

五、健全體制機制

(十三)健全法規制度。配合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加強法治保障。研究完善盡職調查相關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土地使用權人應按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結果用于地價評估、資產評估、資產抵押、債權清算、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責任約定等參考。完善耕地輪作休耕保護補償機制,因地制宜推廣保護性耕作,健全黑土地保護性耕作長效機制。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十四)強化部門聯動。充分發揮全國土壤污染防治部際協調工作機制作用,每年向國務院報送工作進展。推動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用途管制、土壤環境管理等多源數據共享,形成土壤污染源頭防控“一張圖”。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問題線索通報反饋和信息共享機制,對涉及多部門監管職責的問題線索,及時轉送相關部門核查。

(十五)注重典型引領。開展重點城市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成效評估,打造一批樣板城市。推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綠色低碳修復,征集一批典型案例。構建履行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責任激勵機制,培育一批土壤污染源頭防控頭部企業。

六、加強組織保障

(十六)推進能力建設。完善全國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網絡并定期開展監測。開展衛星遙感常態化監測和綜合分析研判。2026年底前,啟動全國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2027 年底前,啟動第二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十七)嚴格監督執法。定期開展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形勢與成效分析,并加強成果應用。制定完善執法技術指南,加大執法力度。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研究,積極推動相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做好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

(十八)強化科技創新。持續強化土壤污染源頭防控科技支撐,開展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土壤和地下水協同防治、污染物生物可利用性與生物累積效應評價、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降阻產品的重金屬土壤污染風險、新污染物治理等相關研究。加強泄漏快速檢測、無損滲漏探測、低擾動低成本風險管控和綠色低碳修復等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研發應用。

(十九)拓寬資金渠道。發揮中央生態環境專項資金引導作用,對重點地區予以政策傾斜。用好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建設。發揮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作用,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穩妥推進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環境責任保險。創新投融資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二十)加強宣傳教育。做好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法規、標準和知識宣傳解讀,發揮行業協會、公益組織等社會團體作用,開展源頭防控專題培訓和科普教育,提高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水平,增強全社會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意識,持續提升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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